论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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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证唯物论指出:“实践的观点是认识论首先之第一的观点,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依法治国是民主法制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类制度文明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发达国家进入法治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相比,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有自己的实践。从主观上讲,我们所希望的依法治国,是既能够保持社会和政治稳定,又能够有效利用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避免损失和浪费的社会变革。从过程上讲,依法治国的进程应当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法治化、权力制约化、社会生活有序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改革进程协调发展。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在于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改革,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更新法制观念,改革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的法治体制和机制。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定的法治理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是内因与外部表现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法治理念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偏废,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的争论,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就已开始。著名的“儒法之争”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治理国家主要是靠法律,即“圣人之治(即人治)”还是主要靠个别贤明的君主,即“圣法之治(即法治)”前者是“自理出者也”(即法律是出自客观规律),后者是“自己出者也”(即出自“贤君”、“圣主”的主观意志)(尹文子.圣人篇)虽然,在古代中国,法家如管子、李悝、申不害、商鞅、韩非子、慎到、李斯等著名思想家,都不同程度的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后来作为治国方略即“法治”的系统主张,即没有上升到作为一种“主义”的高度。

    在我国把“法治”提升到“主义”的高度,是梁启超于1922年把他1907年前后发表的一些政治史的文章集中起来,以先秦政治思想史为名而成的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中国先秦政治思潮有四大潮流:

    一是道家。他们想信自然力为万能至善,假如一旦涉及人工,就损伤自然之朴。那么,他们的政治主张就是建立在绝对的自由理想之上,极力排斥人力干涉,结果政府是不必要的。梁启超命名为“无治主义”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策略和统治方法,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莫之令而自正。”“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梁启超认为,老子的无治主义是以人民不争不乱为前提的,荀子和韩非子从经济上观察,说明老子所希望的不争不乱是万万办不到的,孟子也是从经济上反驳老子的门徒许行的,梁启超说,老子之徒若不能反驳,他们的学说就是受了致命伤了。

    二是儒家。主张社会是由人类的同情心所结合而成,而同情心是以各个个人本身的环圈为出发点,按等级推己及远。所以想建设伦理的政治,以个人分内的互让和协作,使同情心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发展,求相对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和调和。同时,主张良好的政治必须建设于良好的民众基础之上,而民众的本质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不断地保育才能向上,所以他们把政治同教育同样看待,对经济上的分配也很注意。孔子曾经说过:“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孟子讲:“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上)荀子称“有治人,无治法”还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梁启超把儒家命之为“人治主义”或者“德治主义”或“礼治主义”

    三是墨家。他们注意同情心与儒家相同,但是不同意儒家的远近差等,目的是使人人各撤去自己的立足点,共同依归于一个超越的最高主宰(天),政治主张是建设于绝对的平等理想之上,不承认自由,结果成为教会政治。墨子这样认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则得祸。比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梁启超认为,墨家也是主张人治的,不过他们主张人治比儒家简单和坚决,是彻底的贤人政治“尚贤”和“尚同”是他们所标榜主义里头很重要的两种,尚贤主义同老子的“不尚贤使民不争”的主张相反。梁启超把墨家命之为“新天治主义”以示与前三代前的旧天治主义相区别。

    四是就是法家。梁启超认为他们的思想是以“唯物观”为出发点的,常注意当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他们的政治主张是严格地于涉,但是干涉必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许统治者以个人主观好恶为标准,人民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自由与平等,命名为“物治主义”或者“法治主义”

    总之,依法治国还应当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基层民主建设以及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内容,纳入法治调控和规范的机制之中,真正落实和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二、当前政法机关暴露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是在情里之中的事。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执法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把握逮捕条件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数量,轻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执法质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不该立案的立案,立凑数案,有的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立案,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甚至制定“命案必破”、“末位淘汰”等过激政策,个别地方为完成指标任务居然不惜制假造假。

    (四)重配合,轻监督。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愿意接受制约监督,认为是找茬子,过不去,有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五)重就案论案,轻运用人性化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重办案环节本身,轻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经济发展,有的执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有的案件办结,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

    (六)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即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执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

    三、政法机关值得倡导的六种观念

    (一)树立坚持党对政法绝对领导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首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原则。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的前提,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对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其次,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再次,要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源头。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法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前提必须是树立宪法权威,遵循宪法原则,一切执法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只要执法理念中充分渗透了宪法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就有了基础和保证。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擅自超越宪法。

    要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加强法律监督,还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二是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辨证统一。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的有害无益。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之间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数量第二,把办案质量视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强调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讲求办案数量,努力做到数量和质量齐驱并进。要充分考虑在当前改革深化、利益格局调整、矛盾纠纷增多、政法机关受理案件上升的趋势,充分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创新制度、机制,在保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三是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摈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

    (五)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 。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促使政法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促进司法民主的法制化走出了一条新路,为扩大司法民主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全新模式。近年来,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排除干扰和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六)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法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